一、新型城镇体系中的小城镇
目前,北京城镇化已经进入城乡统筹的高级发展阶段。就功能性意义而言,郊区城镇及村庄正在被纳入城市腹地系统,并受到不断增强的中心城辐射。从形态学意义看,其城市空间组织形式是符合大都市区或者城市群定义的,只不过因为与国外城市在行政区划上的差异(北京是有城、有乡的行政区),使得北京市域空间作为大都市区的特征往往被忽视了。如果上述假定成立,那么与典型大都市区相比,北京现有大、中、小规模城镇数量配置却不尽合理, 城镇体系中较低层级的中小规模城市缺位,郊区人口 布局和功能配置不相协调问题突出。因此,长远来看,可以基于新城、小城镇与中心城的经济联系强度,结合人口、产业迁移方向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规划布局,尝试将小城镇纳入“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组成的“市域城市群”城镇体系,分类规划、分区管制、分级发展,进而实现城乡功能实体(空间结构)、状态空间(发展演变)、等级空间(多层次性)的有效融合。 二、产业分工格局中的小城镇 新时期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重构,应结合首都城市功能疏解,从更高维度、 更宽视角突破发展瓶颈。 一是按照城镇体系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结合城市功能疏解,发展特色产业。二是拓宽发展视野, 放大空间尺度, 构建完整产业链条。要加强小城镇产业发展与全市经济体系的协调互补, 把发展农村产业和城市现代产业有机结合起来,使小城镇走出单纯聚集本地农民和农村产业的传统发展模式,与中心城、 新城产业联为一体,打造高端化、总部型的新型经济体,构建覆盖四级城镇体系的完整产业链条。同时,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机遇,明晰交界处小城镇在区域城镇体系中的定位,遵循产业梯度转移规律,利用共建产业承接平台等方式统筹区域产业链条转移与对接协作, 实现小城镇由区域“隔离带” 向协同发展“桥头堡”的转变。在城市产业向郊区扩散和小城镇聚集的过程中,要摆脱工业化阶段单纯向各类园区集中的模式,注意突出特色、 适度分散的发展方式。 三、土地利用结构中的小城镇 一是做好城镇科学规划。立足当地资源条件、环境优势、人文特色等,分区、分类编制和完善镇域和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 园区) 规划以及集体产业用地专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规划土地使用规模,安排功能布局,推动小城镇集中、特色、协调发展。规划要特别注意对农用地等开敞空间的保护,为遏制城市蔓延和保证农民长远生计提供空间。二是搞好用地科学利用。从用地结构看,对于产业用地: 一方面加强对出让后未利用土地在基础设施服务费用、 税收等方面的负激励和硬约束;另一方面,尝试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对土地出让后开发产出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与评估,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并对小城镇政府实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盘活存量用地指标挂钩的考核办法,倒逼地方政府向土地存量要发展增量。三是注重土地制度创新。新型城镇化的深度推动仍然需要土地红利的二次释放,而土地城镇化的“核心是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的同地、同价、 同权,让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级差收益”。 四、统筹城乡关系中的小城镇 一是在不搞普遍迁村并点的前提下,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一方面, 根据常住人口 规模、 密度及功能定位, 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更加注意引入PE等专业投融资机构共同完善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布局与建设。同时,适应小型聚集、 分散居住的特点,除在镇中心区、 较大村庄按行政区划配置基础设施外,可以灵活采取用地共担、 设施共用、 共同管护的运作方式, 利用分散化技术手段,合理配置规模较小村庄的道路、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另一方面, 多渠道实现中心城区教育医疗增量资源向小城镇投放,促进优质公共服务供给向农村拓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消除户籍和行政级别限制,让“进城” 或“没有进城”的农民都能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在不同行政等级区域间实现均质化分布。 二是在提高农民就近城镇化水平的前提下,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以推动劳动力生产要素在地区间的再配置为切入点来推进城镇化进程。 着眼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束缚, 通过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参股、 担保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做大做强小城镇发展基金, 实施吸引高级人才回流的特殊政策, 依托大学迁入建设产学研一体化基地等, 构建城乡统一的资本、人才、 技术等要素市场, 拓展城市资源要素向郊区扩散的通道, 提高城乡交易效率, 最终实现经济与社会、 城市与乡村的统筹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