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3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liy 发布时间:2024/3/5 15:08:25 浏览次数:170次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该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天起施行。
《决定》作为“小快灵”立法项目,不分章节,共22条,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把保护对象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拓展至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利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实现城市与乡村、地上与地下、物质与非物质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保护范畴。
一是构建系统性的保护规划体系。《决定》明确了牵头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保护传承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省市县三级保护对象。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采集数字化信息、测绘并建立档案,编制专项保护方案。
二是明确保护传承具体保障措施。《决定》要求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鼓励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研究和科技研发应用;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培训;推动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要素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并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落实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规定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追责。
三是规定保护对象不得随意破坏。《决定》规定要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规定不得随意拆除,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老树,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让有价值、有故事的老建筑能够真正得到保护,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历史文化资源损失。同时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结果予以公示,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决定》充分彰显了江苏地方特色,发挥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优势,总结提炼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更好地推动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